首      页   机构简介   政务公开   工作信息   政策法规   网上办事   举报投诉   以案说法   党建工作     
某化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2010-1-11 11:06:29
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供水大队  邵超杰
 
一、  案情简介
    7月21日执法总队接市民举报,位于南汇区老港镇化工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有擅自开凿水井的行为。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
    二、案件调查处理经过
    经现场调查,该化工企业在厂区南部锅炉房旁开凿了四口水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产品的冷却加工。同时还取用厂区南面的河道水作为生产设备的冷却用水。
经过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填实了四口水井,并停止取用河道水,改用自来水进行冷却。
经审理,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评析
1、合理裁量
    本案中,该企业存在擅自取用河道水和擅自取用地下水为两个行为,且取水时间超过一年,并开凿了四口水井,情节较为严重,总队在合议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上述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较为合理。
2、加强宣传
    在本案调查中,主要负责人称该企业两年前新创建,确实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凿水井确实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从而尽快投入大规模生产。为此执法人员耐心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规,并讲述了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
    在接受调查询问初期,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不能完全接受,甚至提出保留水井的想法,因为其生产过程需要大量的冷却用水。为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使用冷却塔等设备循环使用冷却水,以降低成本,且由于地下水含有多种元素,未经检测并不一定适合用于生产冷却,建议当事人做进一步的检测。
    事后,当事人告知执法人员,在短短两个多星期里,水井的取水泵已被地下水严重腐蚀,若直接将地下水用于生产冷却,必将对设备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十分感激。随后当事人主动准备好填井所需材料,通知执法人员赴现场监督,同时将取用地表水的设施整改为消防设备,并出资安装了五百吨的大型势能冷却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完成整改工作。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增强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服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既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能减少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引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相关信息
2010-4-1
2009-11-25
2009-8-11
2009-4-15
2009-2-12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 上海水务(海洋)门户网站 --- 纠风热线
            

地址:杨树浦路851号       邮政编码:20082           举报电话:55218819              投诉电话:55218930
沪ICP备060360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