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域使用
1、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2、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
3、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4、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5、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6、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海洋倾废
1、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2、不按照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倒的;
3、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海洋生态保护
1、在海洋自然保护内的活动不符合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的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污染、损失的;
2、擅自移动、搬迁、或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保护设施的;
3、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不遵守绝对保护期和相对保护期规定采集海洋生物,或非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4、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和标本采集的;
5、经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向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6、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
7、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业务的,或其旅游业务不服从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未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的;
8、未经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的,或旅游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保护对象的;
9、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或外国人擅自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
10、拒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1、其他任何有损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及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
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3、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4、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5、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6、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8、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9、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10、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
11、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12、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13、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14、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海洋主管部门的;
15、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信号、标志的;
16、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
17、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
18、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
19、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2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