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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案
2009-11-26 9:46:57
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水利大队  周佳宜
 
一、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1日,总队水利大队执法人员在徐汇区徐家汇街道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建设地下停车库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二、案件调查处理经过
    经查,该地下停车库为某商业办公楼项目配套车库,主体结构建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期间,地下共一层,建筑面积为18000平方米。当事人已获得项目规划许可证,但在建设前未按要求进行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经审理,总队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总队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09年5月31日前按防汛要求进行建设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并在项目建设中落实相关的措施,并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9年3月19日,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函,之后又向我队上级单位市水务局提交了信访函件,对罚款处罚提出异议。该公司称:防汛论证工作的延误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且对《上海市防汛条例》中的相关防汛论证要求不清楚。针对以上问题,总队认为:(一)该商业办公楼项目配套地下停车库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事实清楚,对当事人立案处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依法按程序进行,并无不妥之处;(二)虽然当事人称防汛论证工作的延误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其行为已符合违反《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构成要件,即构成违法;(三)《上海市防汛条例》是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予以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总队依据《上海市防汛条例》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完全合法,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免责事由。
    在后续的整改过程中,当事人表示对执法工作的理解,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积极主动的按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故最终对其做出减免部分罚款的决定。
三、案件评析
    首先,本案当事人具有完备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在建的商业办公楼配套地下停车库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手续也齐全有效,同时具备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要件,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应当让当事人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及规划许可文件。在防汛论证的受理条件中,必须提交此类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且本案当事人在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未依法进行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对其进行处理是合法的。
    第三,本案的当事人除提出对处罚有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外,还以信访的形式向我队上级单位进行反映。在处理此类信访案件时,应按照有法可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程序合法的标准进行审查,在提出回复意见时,应明确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对照当事人信访函内容逐一作出明确答复,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使其心服口服。
    最终,该当事人愿意按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这既是一种态度,也是对法律法规认识的提高。同时根据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积极整改的当事人,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对其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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