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职权(7项)
(1)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对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监督检查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5)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6)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统一监测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7)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职权(68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2)擅自建设涉水工程项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3)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5)擅自在江河、湖泊、滩涂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6)从事影响或危害水工程运行、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7)建设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或者未按规划同意书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8)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9)围湖造地或擅自围海造地、围垦河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第、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10)擅自填堵河道、贮水湖塘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11)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石、取土以及其他损毁护岸、护堤设施和防浪作物等危害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2)侵占、破坏、盗窃和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和助航设施、测量标志及有关物资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1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14)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1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1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17)中标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18)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19)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损毁防浪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0)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21)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22)擅自在长江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
(23)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24)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5)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26)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27)擅自在第一线堤防和市区防汛墙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28)在施工中损毁堤防或者造成河势恶化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29)各类水上水下作业影响行洪、排涝、灌溉和堤防安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30)防汛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31)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汛工程设施养护、运行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32)防汛工程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33)地下公共工程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34)未按照规定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水位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3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施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36)擅自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37)擅自改变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期限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8)擅自转让滩涂使用权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39)擅自拆除或者损坏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设施以及危害滩涂完整和堤防安全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40)擅自在滩涂上割青、放牧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41)无证开发利用滩涂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42)擅自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滩涂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43)获准满二年,无正当理由未圈围滩涂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44)拒不缴纳滩涂使用费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45)未经批准使用公用岸段海塘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46)在海塘范围内擅自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
(47)在海塘范围内擅自修筑道路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48)在海塘范围内擅自刈割防浪作物,放牧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
(49)在海塘范围内擅自将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
(50)未经批准利用公用岸段海塘的堤顶作为专门或者主要运输道路并不承担堤顶道路维修责任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51)在海塘范围内堤顶泥泞期间非防汛车辆擅自在堤顶行驶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52)从事危害海塘工程施工安全的渔业生产、作业活动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
(53)在黄浦江防汛墙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五)项
(54)改变黄浦江防汛墙主体结构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55)在不具备码头作业条件的防汛墙岸段内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
(56)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7)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擅自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8)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疏浚河道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9)不办理养护责任变更手续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六)项
(60)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六)项
(61)不按规定进行水闸运行和养护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62)不按照规定申报水闸安全鉴定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63)船舶、竹木排筏不服从调度,在水闸范围和引排水安全区内滞留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64)不按照调水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水闸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65)未加强水闸日常检查或者未按照防洪排涝调度指令实施水闸运行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66)不按照规定过闸或者不能过闸的船舶强行过闸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67)危害水闸安全和影响水闸正常运行秩序的其他活动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68)不缴纳船舶过闸费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强制职权(10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擅自修建或未按规定修建水工程或其他涉水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限期拆除;逾期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3)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5)擅自填堵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
(6)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防汛(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五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责令停止作业,并可代为加固、改造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8)临时使用河道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责成恢复原状或组织强行拆除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擅自向河道、湖泊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责令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10)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清除障碍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